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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王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王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宋早原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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