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诉讼费,又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张**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王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卢*与浙江华**限公司、芜湖**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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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韩*与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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