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3日,原告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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