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浙江华**限公司、芜湖**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健诉被告浙江华**限公司、芜湖**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三民二初字第00054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且原告向**提出要求解除查封及冻结被告财产保全的申请。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浙江华**限公司、芜湖**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30000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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