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健诉被告浙江华**限公司、芜湖**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三民二初字第00054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且原告向**提出要求解除查封及冻结被告财产保全的申请。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浙江华**限公司、芜湖**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30000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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