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鑫**限公司与蚌埠永**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安徽鑫**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流有限公司所有皖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C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各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

申请人安徽鑫**限公司的担保人温会英以其房产(蚌埠**蚌埠字第号)一套、为申请人安徽鑫**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3000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鑫**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蚌埠永**限公司所有皖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C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各一辆。

二、查封申请人安徽鑫**限公司的担保人温**的房产(蚌埠**蚌埠字第号)一套;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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