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鸿申**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肖*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鸿申**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蚌埠市鸿申**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为144元,由原告蚌埠市鸿申**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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