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坐落于蚌埠市禹会区东海大道5588号山水华庭41幢2单元102室,并提供担保人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名下的坐落于蚌埠市东海大道5588号山水华庭41幢2单元102室(保全金额人民币41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刘**下的坐落于蚌埠市阿尔卡迪亚的7#2单元11层1101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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