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李*汽车修理厂诉被告中国人民**司南陵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李*汽车修理厂于2016年2月17日以各种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李*汽车修理厂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芜湖市李*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芜湖市李*汽车修理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