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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修理厂与中国人民**司南陵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李*汽车修理厂诉被告中国人民**司南陵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李*汽车修理厂于2016年2月17日以各种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李*汽车修理厂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芜湖市李*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芜湖市李*汽车修理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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