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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5年12月30日,按照原告曹*提供的被告徐**送达地址(徐**: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淮海路三巷县招待所宿舍,电话13966077895),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其邮寄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邮政部门以地址不详、电话错误为由,将该邮件退回本院。2016年1月19日,本院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宋**、书记员倪丹向曹*询问,曹*确认徐**已不在上述地址居住,也无徐**的其它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依法告知原告曹*限其7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徐**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原告曹*逾期未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按原告曹*提供的被告徐**送达地址未能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告知原告限其7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逾期后原告曹*仍未提供,应视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曹*的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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