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常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对被告常振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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