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固**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增敏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062元,减半收取1531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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