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河县壮大养殖家庭农场与被告安徽**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五河县壮大养殖家庭农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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