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广**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32元,减半收取4166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减免2000元,由原告宋**负担216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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