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与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邹*与被告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原告邹*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