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邹*与被告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原告邹*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李*与祝孪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五河县壮大养殖家庭农场与安徽省电**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重庆市**)有限公司、重庆市**)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蚌埠市**有限公司与武佩西、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五河**有限公司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与被告广**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淮南市**责任公司、濉溪**有限公司、王强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隗**与被告陈*同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汪**与崔**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