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周*、五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蚌埠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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