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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龚**与张*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龚**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龚**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理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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