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龚**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龚**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理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陈**与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安庆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固**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五河县**有限公司与聂恒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祝孪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五河县壮大养殖家庭农场与安徽省电**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马*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重庆市**)有限公司、重庆市**)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蚌埠市**有限公司与武佩西、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