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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