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2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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