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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安徽**限公司、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安徽**限公司、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徽**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东风北路凯祥大酒店16-19层房屋所有权证为房权证固私字第号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安徽**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东风北路凯祥大酒店16-19层房屋所有权证为房权证固私字第号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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