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五河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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