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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2日,原告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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