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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祝孪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祝孪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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