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祝孪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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