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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有限公司与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庐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风物业公司)与被告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徽风物业公司系金港湾花园物业管理企业,毕**系该小区4号楼303室的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107.86平方米。徽风物业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对物业管理、物业费标准等相关事宜作了约定。毕**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期间未向徽风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3106.37元(0.60元/月·平方米×107.86平方米×48个月)。嗣后,徽风物业公司向毕**催讨物业费未果,以致成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徽风物业公司与金港**委员会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徽风物业公司与包括毕**在内的业主均应按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一种互为依附、相互促进的关系,优质的物业服务,会给业主带来优美的生活环境,提高业主的生活质量,同时业主的支持配合,又是物业公司提升服务质量的有力保障,反之亦影响到业主的生活质量,而物业费的收取正是用于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物业服务人员工资等项目开支,没有相应的物业费,客观上可能会影响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这与小区业主未及时主动交纳物业费存在一定关联性。徽风物业公司履行了为毕**入住的金港湾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主要义务,毕**作为该小区的业主之一,亦享受了相应的物业服务,交纳物业费是其基本的义务,也是物业管理服务机构为业主提供必要服务的基本保障,故对于徽风物业公司要求毕**交纳自2011年7月12日至2015年7月12日期间的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徽风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若存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的行为,毕**作为业主可以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请求徽风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不应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庐江**有限公司物业费3106.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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