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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应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施*应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马**因资金周转所需于2011年5月11日向施*应借款10000元,并于当日向施*应出具了欠条,同时书面约定借款月利率10‰。嗣后,施*应催讨此款未果,以致成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马**欠施宗应借款10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在欠条上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根据法律规定,施宗应作为债权人可以随时向马**主张债权,现施宗应要求马**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施宗应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元按月利率10‰计算利息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被告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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