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与被告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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