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汽**供销公司与被告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汽**供销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资供销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南市汽**供销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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