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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与被告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3年6月~8月期间,卢**为孙**承包的水电工程提供劳务。后经双方结算,孙**尚欠卢**工资4700元未付。嗣后,卢**向孙**催讨此款未果,以致成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孙*文欠卢**工资款4700元未付,有孙*文出具的欠条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卢**要求孙*文支付所欠工资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卢**工资款4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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