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合肥特艺**务有限公司与合肥万振**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合肥特艺**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合肥万振**责任公司已协商解决了该起纠纷,遂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合肥万振**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特艺**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特艺**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万振**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97元,减半收取16148.50元,由原告合肥特艺**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