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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汤池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与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庐江县汤池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与被告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杨**已支付下欠购房款,庐江县汤池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庐江县汤池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庐江县汤池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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