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庐江县汤池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与被告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杨**已支付下欠购房款,庐江县汤池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庐江县汤池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庐江县汤池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