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