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诉被告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向梅**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向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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