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圣**淮南分公司与被告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省圣**淮南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王*新与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圣**淮南分公司与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圣**淮南分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圣**淮南分公司与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圣**淮南分公司与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圣**淮南分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崔**、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李**、淮南矿**任公司、淮南**煤矿棚户区改造建设领导小组新庄孜矿项目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淮南市**限责任公司与王*、姬**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