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胡**与被申请人嵇四五、沈双联、安庆五**限公司、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嵇四五、沈双联、安庆五**限公司、严**的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嵇四五、沈双联、安庆五**限公司、严**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