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某、何*、吴*追偿权纠纷,因原告未按指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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