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庆市**限责任公司与吴*某、何*、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某、何*、吴*追偿权纠纷,因原告未按指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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