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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年光辉、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年光辉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1)怀民一初字第02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年光辉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年光辉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年光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582元,减半收取4791元,由年光辉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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