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赵**、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固民一初字第01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甘浩冉、被上诉人赵**、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一初字第015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