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下称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五民二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郭**的委托代理人潘朝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二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