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玉诉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方*玉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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