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庆市**有限公司与安庆市**限责任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安庆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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