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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刘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刘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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