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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好诉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1日裁定对被告汪**的住房一套(坐落于歙县徽城镇上海花园35幢1-1002室)予以查封,同时对周**的为原告胡*好提供担保的住房一套(坐落于歙县徽城镇下葛塘安置小区1幢302室)予以查封。该案经本院调解结案,原告胡*好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汪**的住房一套(坐落于歙县徽城镇上海花园xx幢xxx室)的查封。

二、解除对周华*的住房一套(坐落于歙县徽城镇下葛塘安置小区x幢xxx室)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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