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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