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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