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安徽省滁**有限公司、余**、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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