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徐**、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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