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潘**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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