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滁州**限公司与滁州**限公司、徐*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限公司与被告滁州**限公司、徐*、经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滁州**限公司、徐*、经**行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由中国人**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滁州**限公司、徐*、经**行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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