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与被告颍上恵丰**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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