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限公司与被告付*、付**、闫文廷、付文名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颍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