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谈国然与被告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谈国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谈国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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