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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国然与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谈国然与被告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谈国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谈国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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